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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應對變革:針對外國來源收入課稅新政




於2023年9月15日,泰國稅務局頒布了第Por.161/2023號指令(以下簡稱「指令」),該指令自2024年1月1日生效。該指令主要目的是對規範於《泰國稅收法》(以下簡稱「稅法」)第41條第2項的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個稅」)相關規定為進一步澄清和解釋。

 

根據稅法第41條規定,在納稅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在泰國居住滿180天或以上的個人,將被歸類為泰國稅務居民。相關說明可參見以下例子:

 

-       A小姐於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泰國居住,總計365天。因此,A小姐符合2024納稅年度的泰國稅務居民資格。

-       另一方面,B小姐在2024年僅於奇數月在泰國逗留,總計184天。在2024納稅年度,B小姐為泰國稅務居民。

-       C先生於2024年1月至5月期間在泰國居住,總計150天。在這種情況下,C先生在2024納稅年度並非泰國稅務居民。

 

先前的稅務規定

 

當稅務居民從國外的就業、業務或存在於國外的財產中獲得收入(以下簡稱「外國來源收入」)時,該稅務居民即應在泰國繳納個稅。然而,成為稅務居民並非意味著外國來源收入在泰國必然即時產生納稅義務。個人只有在同一納稅年度中將這些收入匯回泰國時才有義務在泰國繳納個稅。換句話說,稅務居民必須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才會受泰國稅務影響。反之,如果稅務居民將收入匯回泰國的時間延遲使其超出同一納稅年度,這些收入將不受泰國稅務影響。

 

新指令帶來的變化

 

如今,泰國稅收局已採取措施填補稅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的潛在漏洞,亦即增加一項要求,無論在同一年度或後續年度匯回外國來源收入的個人都應納稅。惟亦適用以下例外情況:

 

-       如果收入已依稅法符合免稅資格,則無需在泰國申報納稅。例如,從父母、子嗣或配偶處獲得的遺產或生活津貼,在不超過每個納稅年度20,000,000泰銖的情況下,可獲得免稅資格。

-       如果匯回泰國的收入已在來源地完稅,將不會對稅務居民進行雙重徵稅。他們可以根據泰國與該國簽訂的有關雙重徵稅的協議,以在另一個國家繳納的稅額抵免泰國的納稅義務。

 

適用範圍及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泰國,當薪資超過每年120,000泰銖及其他類型的收入超過每年60,000泰銖時,必須申報收入。泰國的個稅按比例遞增,超過每年150,000泰銖的淨收入,適用5%到35%的累進稅率。因此,未進行自我申報的個人,可能會對泰國稅務局追蹤匯款交易時構成挑戰。為瞭解決這個問題,《泰國稅收法修正案(第48號)》規定,銀行和金融機構負有法定義務,應在每個納稅年度的隔年3月31日之前,向稅收局提交財務賬戶信息。此要求適用於以下情況:

 

-       在一年內在任何銀行賬戶存款或接受轉賬次數達到3,000次或更多。

-       在一年內在任何銀行賬戶存款或接受轉賬次數達到400次或更多,且總額達到2,000,000泰銖或更多。

 

新指令的影響

 

雖然指令本身並非法律,但該指令由稅務局局長發布,旨在指導納稅人,並作為稅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的解釋條款。稅務規定的這項新變革預計將會產生廣泛影響,亦即影響泰國的所有個人,其中也包括高淨值人士。

 

稅務局聲稱,該指令背後的理念是確保對收入的公平待遇,因為泰國也承受明顯國際壓力,要求泰國對國內政策進行調和,使其與國際和全球稅務標準相一致。

 

包括泰國在內的幾個東南亞國家是全球稅務透明與信息交換論壇(以下簡稱「全球論壇」)的活躍成員。全球論壇是一個致力於打擊海外逃稅,且有效使泰國及其他成員國遵守全球稅務標準的著名國際組織。在新加坡,外國來源收入一般無需納稅,除非這些收入是作為新加坡工作的一部分的海外聘雇所得。與此同時,馬來西亞於2022年1月1日實施了一項重大變革,即各種外國來源收入原則上都要納稅。另一方面,馬來西亞政府也對個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間收到的所有類型的外國來源收入制訂免稅規定(須符合特定條件),在馬來西亞從事合伙業務的個人則不在此限。

 

因此,泰國的新稅務政策顯示其致力於遵從國際要求,符合全球稅務標準。其主要目的是確保對國內或國外產生的收入以及從泰國獲得和匯回泰國的收入,為公平一致的對待。泰國積極遵從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所設定的標準,使其在OECD合規方面較該區域其他國家更具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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